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2018年1月4日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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