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8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2018年9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植物生长发育监测技术和养殖技术;
(二)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监测、土壤改良等技术;
(三)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四)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五)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六)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水土保持技术;
(七)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八)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九)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其他农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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