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1994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护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以监督抽查为主。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并告知被检查者。
第五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四)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查方式或质量评价规则。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制定;县级以上地区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1994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护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以监督抽查为主。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并告知被检查者。
第五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四)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查方式或质量评价规则。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制定;县级以上地区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