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

  (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1999年3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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