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中《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2011年12月1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13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145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修正案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2.第七条修改为:“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1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3.第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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