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2017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淀泊上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