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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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2018年5月3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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