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8年3月21日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

  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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