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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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深府[2013]60号

2013年6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9]61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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