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5号),此文件《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2017年7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