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2015年2月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小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5、《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附件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改为:“《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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