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017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改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017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改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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