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201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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