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2号),此文件中《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

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二、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中的“所在地”修改为“市(州)”。

  三、对《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六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二)删去第九条第五款中的“和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解除劳动教养”。

  四、对《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政府统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定期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统计基本单位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五项,将第六项、第七项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删去第六项中的“、(六)”。

  五、对《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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