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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002年03月28日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诉讼活动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执业许可、回避、保密、时期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002年03月28日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诉讼活动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执业许可、回避、保密、时期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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