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2号

2017年11月30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3.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4.删除第四十五条。

  三、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1.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删除第二十条。
  3.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4.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六、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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