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年修订)

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年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61号

2012年7月12日

  《陕西省专利条例》于2012年7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专利条例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专利应用,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的单位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激励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通过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形成专利。

  第九条 [专利申请]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中国以及外国专利。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发专利技术,合作单位或者合作人有权共同申请专利,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
  (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
  (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
  (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
  (八)专利奖励;
  (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专利的创造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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