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或者被上位法所涵盖,以及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予以废止:

  (一)《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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