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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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5年2月8日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稳定增长,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和农业科研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以及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对农业的投资和各种农业贷款。

  第三条 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开发、畜牧、水产、农垦、农机、气象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

  第五条 对贯彻实施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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