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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是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指导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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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是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指导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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