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3号
2002年1月14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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