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16年3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修改为“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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