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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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2、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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