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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12年2月28日
(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12年2月28日
(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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