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7]49号

2017年4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国家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积极对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争取将我省更多优势产业列入目录。完善行业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