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3]84号

2013年12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有序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产能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2012年底,我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4个行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1.1%、80.2%、82.2%、51.5%,低于合理水平,化工、光伏、装备等行业也存在产能利用不足问题,产业和产品结构不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运行效益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为积极有效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产能的基础上,切实把化解产能过剩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品升级、改革产权制度、健全组织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安全生产、扩大有效需求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主导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完成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任务。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妥善做好相关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积极开展其他产能利用严重不足行业情况摸排,加快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为先进产能释放腾出空间。充分利用国家提高产能退出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政策,建立健全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过剩行业。
  (二)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产能。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申请,取得认定意见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停建项目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对先进产能项目,抓紧补办相关手续,争取国家批准;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5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同质化竞争。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准入标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在资源贫乏和环境敏感地区落户。
  (四)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统筹化解过剩产能与优化产业布局,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意见,制定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调整规划,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向更具条件的地区转移和集聚,建设一批核心竞争力优、市场影响力大、产业配套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在沿江和资源富集地,通过产业承接、产能置换、资源配置等方式,布局一批重大项目。推动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化工、建材等企业向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搬迁。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