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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辽政发[1987]33号
1988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不要提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辽政发[1987]33号
1988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不要提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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