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被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987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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