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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现发布《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一)开采矿产资源;
(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
(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
(四)取土挖沙;
(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各类临时用地;
(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现发布《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一)开采矿产资源;
(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
(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
(四)取土挖沙;
(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各类临时用地;
(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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