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7年修订)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7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2007年12月29日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颁布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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