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中《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中《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2007年12月29日

(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业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区或县(市)”修改为“区(市)”。

  二、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建制镇,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