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2001年12月28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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