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7年11月21日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