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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