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中《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中、《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被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不衔接以及与当前实际不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1、《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2、《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1)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同时,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青岛拍卖行或”。
(3)删除第七条。
(4)第九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定保留价。
......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中《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中、《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被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不衔接以及与当前实际不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1、《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2、《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1)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同时,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青岛拍卖行或”。
(3)删除第七条。
(4)第九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定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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