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1999年9月22日

  (1994年1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9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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