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1995年2月15日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1月27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机关、单位和公民,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督促或者协助拟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五)组织开展保密防范技术设备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