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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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海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 (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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