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的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八条。

  二、对《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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