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2016年6月21日

  (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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