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第二款“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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