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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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5月27日

(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审批所属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受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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