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7号

2016年2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铸安”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修)订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规章,研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配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二)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落实去产能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城市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和执法缺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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