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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2012年7月27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
(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
(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2012年7月27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
(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
(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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