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2015年12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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