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2007年3月29日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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