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社发[1998]6号 1998年6月12日)
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 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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