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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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8]25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号

1989年10月25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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