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28日

  (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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