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4年第3号),此文件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28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删去第六条。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三、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第四条第二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